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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领域诚信问题分析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10-19 15:02:10  浏览次数:

 常言道:“国无信不强,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市场的基石,3000多年前,商鞅立木、建信于民,现代社会,不乏卖房为农民工发薪、“打工”替亡夫还款、“捡垃圾”为亡兄还债等感人故事,这些无不充分说明,“诚信”无论对国家、集体还是个人是多么地重要。然而,在招投标实践中,一些企业或者个人把“诚信”当作了一种口号,恣意妄为,无所顾及,“失信”行为屡屡发生且愈演愈烈,如:围标串标、业绩造假、项目经理重复投标、企业资质挂靠、违规违约等。上述现象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污染了招投标环境,也严重侵害了诚实守信者的既得利益,因此,加快建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迫在眉睫。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供同行参考借鉴。

  一、主体失信及成因分析

  招投标主体通常有: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监督员等,只要有任何一方失信,就可能会导致不“公”,使守信者成为“受害者”。经分析,各方主体失信行为及成因分析有以下情形:

  (一)招标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以时间紧、任务重、带资建设等为由改变招标方式;提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授意代理机构借招标之名,行明招暗定之实等。原因分析:项目进场,竞争加剧,“意中人”中标难度增大。

  (二)投标人: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行贿招标中介机构和专家评委、“讨好”招标方等。原因分析:不靠“诚信+实力”赢得市场,而是靠拉“关系”谋求利益的最大化。

  (三)代理机构:“借壳”代理、迎合招标人、“量体裁衣”、诱导评标、暗箱操作、违规收费等。究其原因在于:利益驱动,中介不“中”。

  (三)专家评委:一部分专家评委“受人之托、中人之用”,当回避而不回避、当守规而违规,打人情分,评违心标,刻意满足意向方之不正当需求,自己从中“渔’利。原因分析:一是制度设计有缺陷,评委自由裁量权较大,而承担的责任却较小;二是认定专家违规操作比较难;三是缺乏应有的职业操守,“钱”字当先,无所顾及。

  (四)监督人员:更迭频繁,缺乏培训,一部分人参与项目监督时不了解程序、不熟悉法规,该说的话不敢说,该管的事不知道如何管;此外,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不愿派人进场监督,不能自觉履行职责。原因分析:一是培训不到位;二是敢于负责、勇于担当者较少。

  二、主体失信的不良影响

  招标主体失信行为频繁发生,且失信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既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又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具体情形如下:

  (一)市场丧失“三公”原则。市场经济虽然是开放经济,但不是无序经济,相反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的重要体现。如果招投标市场主体不讲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无法实现,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也根本无从谈起。

  (二)工程质量隐患多多。从大量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教训中,不难发现总与当事人的失信行为逃脱不了干系。建设方随意肢解项目导致工程管理不善,从而引发质量问题;投标人挂靠高资质企业设法中标后,因能力不足,导致无法有效履行合同,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投标人盲目压低报价,中标后靠偷工减料或追加预算赢取利润,出现“豆腐渣”工程,甚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

  (三)助长滋生腐败现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一部分招标人把工程项目发包当作一次“良机”,打着节约投资的幌子,要么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要么想方设法照顾“意中人”,为其中标提供极大便利,自己也从中谋取好处,长此一往,诚信缺失,滋生腐败,于公于私都百害无一利。

  (四)影响发展丧失竞争力。在国外工程建设领域有一句口号——工程就是生命,标书就是圣经。国外投标人在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如同在做一项研究,标书做完,工程的解决方案也就随即出来了。而国内绝大多数投标者,把投标看作是一项“游戏”,中标方一旦确定下来,“游戏”就随之结束,施工管理与投标完全脱节。因此,投标过程中的失信者、投机者便能屡屡得手,轻而易举地规避法律、法规的制裁。长此以往,招投标市场的竞争风气就越来越差,投标人靠投机钻营、搞关系或暗渡陈仓,想方设法谋取中标,而不从提高效率、加强管理、提升技术等方面来下功夫赢得市场竞争力。

  三、诚信建设对策建议

  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构建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秩序,需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步伐,还应当从信用制度、信用平台、信用管理、激励问责、失信惩戒等多个层面,全方位、立体式营造诚实守信工作氛围,真正让招投标各方主体自觉成为“诚信”的信仰者、维护者和执行者。

  (一)树立诚信工作理念。建立招投标领域各方主体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市场运作标准和行为规范,牢固树立“诚者立、信者戒、强者赢”的工作理念,引导并推动各招投标主体积极主动适应市场信用需求,不断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持续改善招投标信用环境。

  (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招投标领域“大数据”建设,制定统一的标准体系和数据归集技术规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招投标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一网四库一平台”建设,即: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人信息库、代理机构信息库、投标企业信息库、评标专家信息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探索招投标信用信息系统与社会其它征信系统的无缝对接,建立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市场信用信息的全覆盖,大力营造“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制”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主体信用管理。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是经济社会向更高阶段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不应局限于工程招投标环节,而要着眼工程建设全过程,乃至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把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作为中长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分步推进,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为试点和切入点,借助“一网四库一平台”,对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示,并实行全国联网联动。同时,建立健全招投标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用监管,引导各方主体以“诚信”立业,以质量取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诚信承诺,积极参与信用建设,倍加珍惜信用记录,时刻规范行为操守。

  (四)推行激励问责机制。招投标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工作,涉及单位多,环节多,程序严谨,意义重大。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诚实守信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守信者给予一定奖励、优惠和扶持;对失信者给予相应处罚和责任追究,共同打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环境。

  时下,信用中国——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重要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提高了全社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水平。在信用体系愈发健全的大背景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失信”者理应受到应有的惩戒,如招投标各方主体坚守“诚实守信”,合力拒失信者于有形市场之外,必将为招投标环境的进一步改善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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