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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是规范运营的必要条件

发布时间:2019-06-19 15:15:17  浏览次数:

  在我国,从省到市到县,从城市到乡村,从央企、国企到民营企业,只要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满足依法必须招标的条件,就一定要采用招标的方式来确定项目实施单位。而随着招标投标电子化的蓬勃开展以及我国从2015年开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招标项目在交易平台上以电子化的方式开展。当每年上万亿固定资产投资中,很大一部分采用电子化的手段来进行招标时,运行招标投标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意义就越发凸显出来。

一个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是否规范,不是由该平台是由哪家知名的软件开发机构来开发建设决定的,也不是由该平台存续时间的长短、曾经操作过多少项目来决定的,更不是该平台由哪一级国家行政机构授权批准建立或者拥有什么样的编制体制决定的。真正决定一个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是否规范的因素,是看其是否满足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中关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立和运营的一系列要求和规定。而只有规范建立并运营的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招标项目,其招标过程和结果才合乎规范。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关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的诸多规定中,是否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以及按照规定交互数据是决定交易平台能否通过检测认证,进而验证其规范性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实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主要功能的必要条件。现将政策法规中相关内容总结如下:

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在第七条第四款中进一步规定:受检招标投标系统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具备数据交换功能的证明材料

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在任一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向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提供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7.1项公共服务平台的接口,第7.1.1款交易平台注册登记中规定:交易平台应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和按规定对接交互信息在全国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形成前,交易平台选择注册登记和对接交换公共服务平台应同时满足行政监督信息交换的需要。登记的数据信息应包括:交易平台名称、运营机构代码、运营机构名称、CA证书编号、系统访问地址、检测和认证报告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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