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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

发布时间:2020-08-13 14:54:07  浏览次数:

       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都属于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本身无优良差劣之别,但采购方式选择确有适宜或不适宜之分。尤其是国有企业,如果选择了不恰当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轻则影响采购效率,重则触碰法律红线。采购方式中,尤以不招标最易招惹是非。因此,熟悉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确属必要之事。本文主要讨论国有企业采购“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 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和具体范围以外的项目都可以不招标

       众所周知,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源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包括两大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第一类是项目性质和使用资金来源满足本法规定且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内的境内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类是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一) 第一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该类项目须满足如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四大类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勘察、设计、监理);

       2项目性质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能源、交通运输、通信、水利、城建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或资金来源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需满足(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或(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3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金额达到法定招标金额,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采购的合同估算金额合计达到法定招标金额。

       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与工程不可分割和实现工程基本工程所必需。而判定原则是: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就属于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反之,可以与工程分开设计施工的货物,就不属于与工程相关的货物。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就是勘察、设计和监理。《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释义》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关于“勘察、设计、监理等”中的“等”字,表示的是未尽之意,即和工程有关的服务还有其他,如可行性项目研究报告、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审计等;但这种扩展性解释只有当具有立法权的机关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通过立法补充,其他任何人包括行政机关执行时不能对“等”做扩展性解释;

       4工程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虽然本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但已为工程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开了规范性规定的先河。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4月20日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同样提出了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的规定。

       (二)第二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该类项目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强制招标范围的扩大,如科研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等。

       (三)法定依法必须招标外的可不招标项目

       上述两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之外的项目,国有企业可以采用非招标的方式开展采购工作,举例如下:

       1非工程建设项目、非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等项目,如国有企业为满足运营管理目标、维持日常运营活动而实施的原材料物资、生产零部件模块或总成、企业咨询服务、劳务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物流和仓储服务等项目的采购,都可以不招标;

       2国有企业境外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

       3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明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办公楼粉刷、烟囱拆除、建筑物防水处理等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可以不招标;

       4项目性质和使用资金来源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但单项采购金额未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二 满足法定情形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一)可以不招标的法定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满足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和具体范围的项目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具体如下: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确定是否满足上述法定不招标情形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招标人在确定满足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和具体范围的采购项目可以不招标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以“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为理由不招标的项目,该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是项目本身的客观需要、具有不可替代性且只能由1家或少数几家特定单位提供;

       2以“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为理由不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第九条解释时指出,该采购人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且采购人应符合法定要求并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组织编写的《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释义》认为,此处的“采购人”在特定情形下应当特指“集团法人”;

       3以“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为理由不招标的项目,需要确认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人,该中标人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

三 其他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一)两次招标失败后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项目报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二)实行总承包招标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分包采购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建市[2014]92号)第(十九)条规定,推动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调整现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管理制度,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创造政策环境。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三)条规定,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综上所述,经过总承包招标的项目,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分项采购。(招标师在线)

       信息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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