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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0 17:34:48  浏览次数:

 晋发改法规发〔202395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省招标投标协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精神,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成本的若干措施》(晋发改法规发〔2023〕89号)有关要求,为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深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3年2月底之前,各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收取人)收取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退还时间及合同约定退还时间应退未退的各类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工作组织

收取保证金的各类主体应当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及时退还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保证金清理工作的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全面开展自查

1.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开展代收保证金业务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自查,全面梳理自开展代收保证金业务以来代收取各类保证金情况和退还情况,对于属于本次清理范围的保证金在5月10日前完成退还,并将相关情况于5月2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2.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自查,对于属于本次清理范围的保证金在5月10日前完成退还,并将相关情况于5月2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广泛接受相关投诉

1.省发展改革委设置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投诉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

2.各投标人和中标人可填写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项目情况表后,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有关保证金未按时退还事项,省发展改革委核实相关情况后将及时移送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3.对于依法必招工程建设项目,由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督促收取人退还保证金;对于属于省属企业的非依法必招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国资委督促收取人退还保证金;对于其他招标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收取人退还保证金。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工作,认识到此项工作事关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全面有序展开。

(二)落实各项责任。各收取人是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足额退还各类保证金;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相关收取人退还保证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工作。

(三)严格考核评价。省发展改革委将把本次专项行动结果列为本年度对各市和各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评价主要内容;对收取人违规收取各类保证金和未能及时退还保证金行为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开展信用评价的负面行为。

联系人:韩李靖

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投诉电话:0351-3119188

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投诉电子邮箱:sxszbtblyyshj@163.com

附件: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情况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329

 

来源: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附件下载: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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